北京二中院四年审结涉私募基金执行裁决案144件

发布时间:2024-12-15 10:43:45 来源: sp20241215

   中新网 北京3月29日电(记者 陈杭)记者29日从北京二中院获悉,2020年至2023年,北京二中院受理的涉私募基金执行裁决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四年来共审结144件,所涉基金均为契约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均为被执行人。

  北京二中院介绍,契约型私募基金基于基金合同成立,没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持有。当基金管理人因基金运转异常、基金产品逾期未清算、基金管理人自身债务逾期未清偿等原因成为被执行人时,常导致其名下的基金财产账户被法院查封、冻结,由此引发相关权利人提出执行异议。

  诉讼中,私募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管理人自有账户往往难以区分,其原因多种多样。有些基金管理人账户开立不规范,以“基金名称”“基金管理人-基金简称”“基金管理人(备注:基金名称)”等方式命名账户,导致账户实际用途不明显;有些账户管理不规范,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账户进行自己的日常开销、借贷,公私不分;有些托管账户缺少托管协议,或者仅有基金托管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函,违反私募基金的监管要求。这些情形都会对基金财产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北京二中院建议,为了降低基金财产被执行的法律风险,各相关方应共同发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基金投资人在投资前,要警惕虚假宣传,增强风险意识。私募基金不得向投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宣传;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同时,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等公开途径,查询基金备案、管理人资质以及管理人是否涉及诉讼等情况,规避投资风险,避免盲目投资。投资人在发现基金账户被法院查封、冻结后,既可以依据基金投资合同的约定,督促基金管理人代表所有投资人对全部基金财产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也可以单独就其投资所占全部基金财产的份额部分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完) 【编辑:胡寒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