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5 22:57:18 来源: sp20241105
□ 本报记者 周宵鹏
□ 本报见习记者 李雯
男女恋爱,为表达情意难免有一些经济往来,转账就是比较常见的方式。也有不少情侣在双方分手之后因为经济原因产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近日,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人民法院永阳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因情侣恋爱期间转账引发的纠纷。
李某与王某原系情侣关系,恋爱时长6年,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进而分手,男方李某遂要求女方王某返还恋爱期间的转账共计10万余元。双方就财产返还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为了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承办法官将双方提供的转账记录进行详细核算,并告知双方,男女在恋爱过程中的转账行为应当根据转账的时间、金额、用途以及双方的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于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也应考虑转账行为的目的、日常生活经验、善良风俗、各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
同时,承办法官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日常生活习俗,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如购买衣服鞋子、日常生活消费,特殊节日给付的财物,“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以及符合当事人收入水平的小额转账等,应当认为是维系双方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
最终,李某与王某各自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调整心态,达成调解意见并当庭履行,这起因恋爱引起的财产返还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从法律角度来看,一方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返还恋爱期间转账的诉求并非均能得到支持,不同的法律关系也会导致判决结果的差异。因此,在恋爱关系期间,必须准确区分两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是“赠与”还是“借贷”。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一般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一般性的无偿赠与,另一种是附条件的赠与。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一般性的无偿赠与,赠与人在赠与完成后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如日常生活中的共同消费支出、特殊节日向对方赠送礼物、“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等都是情侣间的无偿赠与。
如果转账金额明显过高,如购车款、购房款或者大额转账等,一般系基于缔结婚姻目的的赠与,在双方无法实现结婚目的时,赠与方可以请求返还。判断是否“大额”应综合双方的收入水平、当地的消费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此外,情侣分手后还常以借贷为由主张损失。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须同时具备借贷合意及交付凭证两个要素。因此,除转账记录外,给付一方还需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如系借贷,建议借款时明确注明借款用途及偿还时间、利息约定等事项。
承办法官最后提醒,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摒弃借婚姻索取财物、高额彩礼等不良风俗,对于大额经济来往要做到及时留痕,保存好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保持相对财产独立,避免让物质成为“感情枷锁”,让婚恋回到“恋”之本心。
(法治日报) 【编辑:付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