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即淘汰”,考核处理岂能如此任性?

发布时间:2024-11-05 14:40:59 来源: sp20241105

  本报记者 窦菲涛 本报实习生 赵紫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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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绩效考核不是随意对劳动者降薪、调岗甚至“末位淘汰”的理由或借口。用人单位要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使其整体发展与劳动者的个人发展位于同一轨道。

  “2023年的年终奖基本没有了,单位也没说明考核标准,只是口头通知考核结果。”前不久,30岁的职场妈妈路青得知自己2023年的绩效评级为C等后,感到有些无力。

  她所在的公司将员工绩效分为A、B+、B、C、D共5个等级。评为C,不仅不能参与升职加薪,年终奖也只有不到1个月的奖金,而B等级的年终奖则有4个月的奖金。

  实际上,路青2022年的年终考核也被评为C,“那年我虽然怀孕了,但工作到了年底,并没有影响正常工作,还有很多创新成果。”因连续两年绩效评分为C,路青最终收到了被裁员的通知。

  《工人日报》记者采访多名职工发现,路青的遭遇不是个例。不少用人单位时常将绩效考核情况与劳动者收入、岗位能力相挂钩,一些劳动者因考核不达标被降薪、调岗甚至“末位淘汰”。有劳动者疑惑道:“考核就是简单地处罚吗?这些操作科学吗?”

  “考核打分的标准是什么”

  拥有博士学位的路青从事研发工作。2023年7月,休完产假后,路青返岗上班,“我完成了所有的项目,工作量不比其他人少,连哺乳假都没有休,绩效却被评为C,我觉得很不合理。”

  “我不知道考核的过程和标准,领导说2022年我怀孕,没有给我大于C等级的工作量,2023年复工时间短,不能快速进入状态……”连续两年绩效考核被评为C,让路青很无奈,但坏消息并没有结束。得知考核结果10天后,路青突然收到了自己被裁员的通知,“理由是公司经营亏损,我们部门只有我一个人收到通知。”现在,路青正在和公司商讨办理离职手续。

  不同于路青,宋磊的绩效考核结果是全公司“工资一刀切”。宋磊是一名设备采购工程师,收入主要分为底薪和绩效奖金,比例为6:4。“绩效奖金发多少,由基数和兑现比例来定。其中,基数根据职级定;兑现比例根据上级公司评级打分来定,最高能达到110%,最低的没有奖金。”宋磊告诉记者,“像2022年,上级公司给我们打了98分,评语‘待改进’,我们的绩效奖金按基数的98%发。”

  令宋磊不满的是,“我和同事们都不知道上级公司考核打分的标准是什么。我们已经完成了分内的工作,上级公司只是说‘完成度不高’,我们也不知道还需要改进什么。”宋磊无奈地说,在这种考核方式下,有员工选择“摆烂”,把工作推给新人,很多踏实做事的同事工作量激增,但工资并没有区别。

  末位即淘汰,违法!

  2023年10月,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一则关于劳动者被末位淘汰的案例引发关注。

  案例中,林某进入一家公司从事保险管理工作。2021年10月,该公司为激发员工积极性,制定了末位淘汰制方案,规定考评排在末位者降薪30%并转入待岗培训或解除劳动合同。当年,该公司公布考评结果,林某排在末位。2022年1月,公司对林某进行约谈,以其考核排名末位、能力不足、不能胜任所在岗位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林某认为,自己并未见过末位淘汰制方案,公司依据该方案将其辞退,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允许用人单位自行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但应当经民主程序讨论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方可确定,且应向劳动者予以公示。因该公司未能举证末位淘汰制系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林某公示,因此该制度不能作为解除与林某劳动关系的依据,该公司应当向林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所谓末位淘汰,归根结底还是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辞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张雪薇解释,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岗,未经上述调整或培训即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张雪薇表示,有的用人单位不重视绩效制度的订立、实施,常出现单位的绩效规章适用多年,但法院审查后发现,制度的订立与变更从未与职工协商,亦无任何向劳动者送达、告知的记录。

  “建立绩效考核异议程序”

  “绩效考核本身并不违法。”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符燕培表示,绩效考核是检验劳动者能力是否符合岗位要求的手段,是用人单位行使经营自主权的体现,在制度合法且经过民主程序后,可以将考核结果应用于后期员工的岗位调整中,确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合理限度内的调岗。

  符燕培告诉记者,用人单位制定的绩效考核标准和办法,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确定后,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方能认定有效。

  “用人单位可以建立绩效考核异议程序。”张雪薇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其公布的绩效考核计算方式进行核算,不得在未告知劳动者的情况下,对相关数据进行“再加工”,也不得以“最终数据以公司计算为准”排除劳动者监督、提起异议的权利。

  除了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符燕培认为,用人单位还应从观念上回归绩效考核的本源,“提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能力,确保考核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不能通过考核对劳动者随意调岗、降薪甚至开除。”

  “考核指标可以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制定,尽可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劳动者的工作状态。”张雪薇认为,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能较全面地描述劳动者的工作量、工作效率、工作效果,使用人单位的整体发展与劳动者的个人发展位于同一轨道,推动用工双方互利共赢。(部分受访者为化名) 【编辑:刘欢】